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西峡县城区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94870528A。 法定代表人:程武超,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彦飞,男,汉族,住西峡县。 被告:刘金秀,女,汉族,住。 被告:刘金慧,女,汉族,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彦飞、刘金秀、刘金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同月11日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饶江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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