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素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汝,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滨支行。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24-甲6。 负责人:贾栋涵,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生,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素芬因与被申请人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滨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终2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素芬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对该案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各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被申请人没有过错,故被申请人不应对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首先,再审申请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并无严重过错。债务人李殿刚向再审申请人出具借条的场所是被申请人的办公地点,出具借条时不仅有时任行长李殿刚本人在场,更有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宗晓蕾在场办理。基于此,再审申请人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且完全有理由相信债务人及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是按流程取得、使用的公司印章,相信该盖章行为有效。其次,被申请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多次强调,不能以再审申请人存在过错,就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过错这种“非此即彼”的观点,否认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一,债务人李殿刚能够私刻公章并指示工作人员使用就说明被申请人具有一定过错。若如被申请人在原审所述:其内部对印章管理有着严格的保管和使用流程。那么,债务人李殿刚是如何有机会私刻假章,进而骗取再审申请人钱款的呢?如有严格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如何能够用假章盖章的呢?甚至,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都不知晓其用的是李殿刚私刻的假章,再审申请人又怎么能辨别真假章?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其选择的法定代表人及银行行长,对社会公众具有高度依赖性。据此,银行对其内部人员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三,原审依据“沿海银行为规避损失进一步扩大,在知晓李殿刚用假章诈骗后第一时间报案”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过错。对此,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报案与其未严格管理印章使用进而导致的过错并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依据其报案而认定被申请人没有过错,不仅毫无逻辑,更有偏袒被申请人的嫌疑。据此,不管是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流程方面,还是选人用人及其管理方面,被申请人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即使根据原审法院的认定,再审申请人具有一定过错,仅是不知晓相关制度的错误,而不是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的过错,原一审法院论述再审申请人具有“严重过错”与事实不符。二、贵院应裁定对本案再审,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的时任行长李殿刚签订借条时,李殿刚以投资名义向王素芬借款,再审申请人借款后要求李殿刚将被申请人作为担保人,李殿刚在借条上盖了均为其私刻的被申请人银行的印章和法人名章。而被申请人作为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本身无权单独对外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总行授权,未取得总行授权,其担保行为无效。故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正确。因再审申请人在法律已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被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保能力和资格以及因此产生的相应后果,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故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严重过错并无不当。而被申请人对于印章管理设立了严格的保管和使用流程,使李殿刚无法取得真正的印章才私刻了假章,欺骗了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并在知晓李殿刚用假章诈骗后第一时间报案,尽到充分的防范风险义务。故原审法院结合整体案情认定被申请人没有过错并无不当。据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素芬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 敏 审 判 员  马 凯 审 判 员  高山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璐 书 记 员  孙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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