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男,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捕前租住西安市碑林区。2017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田利娟,陕西图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艾克然木麦麦提,男,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捕前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2016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十五天,2020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岳玲利,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指定辩护人杨如羽,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述二被告人维语翻译艾尔肯·买买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犯罪协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宣传教育中心驻陕西省联络部主任。
审理经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检刑诉〔202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艾克然木麦麦提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及其指定辩护人田利娟、被告人艾克然木麦麦提及其指定辩护人岳玲利、杨如羽,维语翻译艾尔肯·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艾克然木麦麦提窜至西安市新城区咸宁路韩森寨街办前路边,由艾克然木麦麦提掩护,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从被害人周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华为nove7SE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4元)一部,后变卖,赃款被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挥霍。
被告质证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提取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视频观看记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刑初67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艾克然木麦麦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故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签字具结;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的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艾克然木麦麦提的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艾克然木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信。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有盗窃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克然木麦麦提系累犯且有前科,应对其从重处罚,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之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艾克然木麦麦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艾克然木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阿布某某力里卡地尔、艾克然木麦麦提退赔所盗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四十四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