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库尔班·艾山,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执行人:陈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库尔班·艾山与陈建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建国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库尔班·艾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库尔班·艾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67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