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花建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刘梭庄村)。 被告:临清市烟店镇华联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政府驻地。 经营者:崔胜桂,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花建荣、临清市烟店镇华联超市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雪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