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