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林永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缴纳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粤52刑更字第17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粤52刑更第20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于2021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认为,罪犯林永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林永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永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4次表扬并458分;2019年2月28日受到一次性扣50分处理。本次没有缴纳没收财产,且月均消费超标。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永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永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