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挺才,男,****年**月**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乾,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沭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挺才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13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再审申请人周挺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提起再审并依法改判。其具体理由是:既然二审判决认定存在约定以周挺才和庞凌坤两套房屋提供担保以及王**代为偿还以该两套房屋抵押担保的银行债务50万元的事实,也能证明庞凌坤据此向王**出具借条50万元的事实,那么两套房屋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就因王**的代为偿还而消灭,同时庞凌坤与王**之间就产生了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既然周挺才名下的房屋不 再欠银行23万元贷款,那么该房产折抵40万元过户到王**名下就应冲抵40万元的债务,因此周挺才还欠王**2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而不是还欠43万元借款本金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60万元借款到期后,周挺才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将其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房屋作价40万元抵给王**,但因王**归还了该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23万元,故原判决认定周挺才实际以该房屋冲抵借款17万元并无不当。虽然二审判决认定案外人庞凌坤向王**出具的50万元借条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但庞凌坤向王**出具条据只能认定庞凌坤对王**为周挺才抵款的房屋代偿的23万元银行贷款同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未明示免除周挺才的债务。在庞凌坤未全部清偿该笔款项前,周挺才的债务并未免除。而庞凌坤在与王**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时,并未明确庞凌坤向王**归还的45.5万元中是否部分系归还案涉60万元借款或王**为周挺才抵款的房屋代偿的抵押贷款23万元。根据王**代偿的时间及约定利率计算的本息,二审判决认定庞凌坤向王**归还的45.5万元仅涉及王**为庞凌坤名下房屋代偿的27万元抵押贷款本息,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周挺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周挺才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滕晓春 审判员  杨晓玲 审判员  高曼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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