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杨宝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志祥与被告杨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胡志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志祥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2.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76.25元,由原告胡志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