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于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于权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4)蛟刑初字第00047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于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该判决书生效后于权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于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7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于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于权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暂未发现于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于权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权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1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