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315339777。
主要负责人:赖小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瑜,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丹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李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