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维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被执行人:弓靖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卢维康与弓靖尧、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弓靖尧、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弓靖尧、王鹏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弓靖尧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农行家属楼已被另案查封;王鹏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名下车牌号码甘K×××××东风牌小型汽车已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由于被执行人弓靖尧、王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弓靖尧、王鹏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卢维康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卢维康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旭霞 审判员 田亮亮 审判员 牛旭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