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宫国信。
被执行人: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铁柱。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20)吉0524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柳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专项维修资金27889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08元及执行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