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
被告:晴隆县草地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一简称“草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755388576W。地址:晴隆县沙子镇小寨村西南活羊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绣,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系公司办公室文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易宏刚与被告晴隆县草地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易宏刚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易宏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易宏刚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汉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