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金某1,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现住卓尼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卓尼县某局取保候审,8月5日被卓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卓检刑诉[2021]10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1酒后无证驾驶川AXXX号小型轿车,在卓尼县木耳街多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多旗公路1公里加200米处(卓尼县木耳镇石灰窑路段)超车过程中,车辆行驶出路面与公路边两棵绿化树先后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金某1及乘车人张某某、金某2三人严重受伤,车辆严重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1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0.18mg/100ml;后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乘车人金某2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乘车人张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行驶速度范围为112km/h-115km/h。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且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金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卓尼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驾驶人金某1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6月23日对被告人金某1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8月19日被告人已缴纳罚款。2021年6月24日被害人张某某、金某2出具谅解书,自愿放弃被告人金某1承担医疗等费用,并表示谅解。

判决理由

被告人金某1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其本人严重受伤、二乘车人受轻伤,车辆严重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超速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因某机关已对被告人金某1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金某1向某机关缴纳的1000元罚款,应从本院判处的罚金中予以相应折抵。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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