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
被告: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其尚有证据材料需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