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然,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冲,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昊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上海兰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阳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兰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昊阳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兰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 燕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亦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