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云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宋永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云改与宋永拴、宋永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6月23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沪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无登记记录,另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