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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孝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何昌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吴孝强与何昌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孝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青2801民初3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太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801执9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乔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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