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雪林,男。

被告:岳辉,男。

审理经过 原告曾雪林与被告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立案。原告曾雪林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雪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曾雪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曾雪林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 慧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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