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小军,男,1974年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郭良东,男,1981年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白江东,男,1979年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王小光,男,1985年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袁宪美,男,1984年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小军与郭良东、白江东、王小光、王小光、袁宪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已经给付刘小军的XX元外。经查,被执行人袁宪美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袁宪美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