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许克方。

委托代理人向海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钦州钦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7132060F。

法定代表人:杨玉坤。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原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钦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标的额由29154770.53元变更为35674967.88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规定:“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告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3000万元,本院按规定不具有级别管辖权,本案应属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三十六条、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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