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12日,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分配已完结。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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