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陈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张龙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军与被告陈苗、张龙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陈军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