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少坤,女,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武,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焕文,男,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麻章区。
第三人:湛江市公路事务中心,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庄光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翘,该中心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龙少坤与被告叶焕文、第三人湛江市公路事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龙少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少坤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少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龙少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