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少坤,女,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武,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焕文,男,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麻章区。

第三人:湛江市公路事务中心,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庄光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翘,该中心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龙少坤与被告叶焕文、第三人湛江市公路事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龙少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少坤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少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龙少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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