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苗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朱长翠(曾用名朱晴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苗芝与被告朱长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受理。2021年8月18日,原告沈苗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苗芝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沈苗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