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振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徐金富,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振千诉被告徐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间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程振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开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