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振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徐金富,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振千诉被告徐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间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程振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开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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