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明亮,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胡明才,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大春,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利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殿洲,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12元,减半收取7806元,由原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寿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陶佩航 书记员杜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