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扶余市方大文化,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
经营者:李铁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五常市兴隆乡中心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龙,系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扶余市方大文化与被告五常市兴隆乡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扶余市方大文化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扶余市方大文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扶余市方大文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