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桃美,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村民。
被告:李积长,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李家乡村民,现住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女,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李家乡村民,现住乐都区,系被告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王桃美诉被告李积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桃美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桃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桃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原告王桃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