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单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增,男,****年**月**日出生于西藏山南地区措美县,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噶尔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由噶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4日由噶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由噶尔县公安局执行。

审理经过

噶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噶检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次仁登巴、助理检察员其美旺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噶尔县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0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单增驾驶藏FL0057的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19线有北向南行驶至噶尔县昆沙境内1099公里+325.75米转弯处,因车速过快,被告人单增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车内一人死亡,五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噶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单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噶尔县公安局出具的县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行车录像、酒精检测报告;到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阿里地区城投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阿里地区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尼某曲某、杨某、SASIDHARANKHARICHANDRAN、MUNIANDYRAMAIRYHAM的证言;被告人单增的供述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增超速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一人死亡,五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经认定被告人单增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单增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调查,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当庭认罪的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可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和被告人单增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单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行驶证、驾驶证、及藏FL0057的车辆退回噶尔县交警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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