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立乾,男,汉族,1955年出生。
被执行人:郭海勇,男,汉族,1973年出生。
被执行人:陶小红,女,汉族,1975年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兵02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立乾与被执行人郭海勇、陶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19250.78元,未缴纳346577.62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2、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郭海勇有银行存款19250.78元,本院已予以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5月25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郭海勇、陶小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于2021年3月25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郭海勇、陶小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于2021年5月25日向库尔勒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陶小红有房屋一套,但已被库尔勒市铁路运输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
7、于2021年6月28日在三十三团某连进行走访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日对申请执行人马立乾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洪禄
审 判 员 沈国华
审 判 员 蒲彦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