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西堤二路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73869875G。
法定代表人:陈耀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蕾,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生,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梁思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丽,广西扬尘展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思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梁思远提出反诉,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蕾,被告(反诉原告)梁思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河西××××号铺2019年1月至3月的租金567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的租金3354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水电费22050.6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的约定,每逾期一日支付所欠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5月16日为28089.90元,之后计至被告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5年4月19日,原告与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河西防洪堤、富民防洪堤和河东防洪堤桂江段的防洪堤铺位及附属范围作为经营场地,租赁铺面面积约6100平方米,实行包干方式计算租金,租期共20年,合同有效期限从2005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2006年11月7日,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将松脂厂路口堤防平台、原水运砂场处平台、原防洪砂场处平台等三处交由原告统一使用管理。2016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座落于河西××××号的铺位,租期为8年,至2024年4月30日收回,租金按月缴付,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第一年(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租金为每月17903元,第二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金为每月18413元,第三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租金为18923元,此后的每个租赁年度的月租金以上年租金每月提升30元的幅度递增,被告需交付保证金50000元。但被告只交了14400元保证金。2018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座落于河西××××号铺位,租期为1年6个月,至2019年3月6日收回,租金按月缴付,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第一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3619元,第二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租金为每月3619元。被告交付了10000元保证金。同日,原、被告签订了《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座落于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铺位,租期为1年6个月,至2019年3月6日收回,租金按月缴付,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第一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2843元,第二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租金为每月2843元。被告交付了保证金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交保证金分别为50000元、10000元、5000元,合计应交65000元,但实质只交纳了29400元。现搬迁组已经退回保证金60000元给被告。据统计,被告的欠费情况为:1.承租河西××××号铺位2019年1月至3月的租金56769元(18923元/月×3个月);2.承租座落于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铺位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的租金33540元;3.承租河西××××段3-22号铺位未交水电费为22050.60元,合计欠费112359.60元。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三份《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梁思远辩称,一、2018年9月左右,梧州市市政局在被告经营的商铺前入车道路打桩,致使被告无法经营,政府部门已经明确不得再收取租金,但原告恶意隐瞒,且在被告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不主动告知实情,还要解除合同,存在严重过错,因此被告从2019年1月起不需再向原告交纳租金。二、原、被告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有关河西××××段平台(上游)的合同未实际履行,该平台属于2014年梧州市西江汊河桥角嘴岸坡整治景观提升工程1期施工范围内,原、被告双方签订该平台租赁合同时,该平台尚未竣工,至2018年3月才竣工验收,但在2018年4月,该平台又出现险情,梧州市水利局将其围蔽并于2018年4月底进行加固施工,直至2019年初才完成施工,被告根本没能使用,因此无需向原告支付该平台的租金。三、经核实,原告诉请支付的水电费22050.60元数额正确,被告对此没有异议。另外,原告诉请按照按所欠交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已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四、被告没有违约,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因原告与政府、水利局等单位之间的关系引起,但涉及被告的利益受损,原告应赔偿被告因不能履行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原告与被告及所有承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承诺书均属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承诺书中“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堤防不能再经营本人所从事的行业或堤铺工程施工,本人承诺无条件退回铺面给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的条款明显是强迫被告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到期,原告应赔偿被告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至于政府应否赔偿给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是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原告放弃赔偿主张或者政府部门不支付赔偿均不能免除原告对被告承担的赔偿义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诉请。
反诉原告梁思远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6年5月1日签订的关于6-22号商铺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营损失104076.50元(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止,参照租金计算);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无法履行6-22号商铺的租赁合同造成的装修残值损失150000元(最终以评估价为准);4.判令反诉原告从2018年4月起无需向反诉被告交纳6-22号商铺的租金,并由反诉被告退回2018年4月至12月的租金151384元;5.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关于3-5号商铺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由反诉被告退回反诉原告已交的租金49942元;6.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关于河西××××段后平台(上游)《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反诉原告无需交付租金,并要求解除合同,由反诉被告退回反诉原告已交的保证金5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2005年9月,因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反诉被告与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并宣称反诉被告有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可以由反诉被告经营防洪堤至2025年,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毁约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反诉原告开始承租反诉被告承包的河西××××号共17间铺位,双方签订了《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每五年签订一次。2016年5月1日,双方再次续订合同,约定了“如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无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免责条件,租赁期从2016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止,租金按17903元每月收取,每年每间铺位上升30元租金,此外还对合同履行、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至2018年12月,租金已经提升至每月18923元。2018年9月左右,梧州市市政局在反诉原告经营的商铺前入车道路打桩,阻拦开入反诉原告店内的车辆,致使反诉原告的生意一落千丈。梧州零距离问政官网报道了防洪堤要拆迁,防洪堤经营者代表到反诉被告处询问原因,但反诉被告对此不作解释,不解除合同,也不通知反诉原告搬迁,反诉原告的生意大受影响。2019年3月30日,梧州市水利局、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贴了《关于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范围限期搬迁公告》,要求反诉原告所在位置的铺位于2019年5月15日前搬迁。2019年4月底,上述政府部门用挖掘机将商铺门前的道路挖烂,导致车辆无法进入。2019年5月2日起防洪堤商铺被停水停电,反诉原告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从2019年5月1日起被迫停业。因时间仓促,反诉原告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商铺继续经营,损失惨重。据反诉原告了解,梧州市水利局于2018年4月就已经要求反诉被告与租户终止合同,让租户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另找铺位经营,但反诉被告为了一己私利隐瞒事实,致使反诉原告经营环境恶劣,生意受损。因此,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6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确认从2018年4月起反诉原告无需向反诉被告交纳6-22号商铺租金,由反诉被告退回2018年4月至12月的租金151384元,赔偿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市政局在反诉原告商铺出入路口设阻导致反诉原告无法经营的损失104076.50元。为保持商铺的优美环境,反诉原告每年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装修,其中在2016年签订租赁合同后就对商铺投入了八十多万元的装修,现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赔偿装修的残值损失150000元(最终以评估价为准)。二、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8年2月6日签订河西××××号商铺的租赁合同,反诉原告于2018年4月准备装修时听说商铺要拆迁,就向反诉被告核实,反诉被告一口否认,而反诉原告也不敢确定,故一直处于观望状态,虽租金照交,但一直未使用3-5号商铺,现反诉原告才得知2018年4月水利局已不允许再出租防洪堤商铺,但反诉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但不告知反诉原告商铺要拆迁的事实,还一直收取反诉原告交纳的租金,而反诉原告根本没有使用3-5号商铺,因此应确认河西××××号商铺的租赁合同未真正履行,反诉原告无需交纳租金,并解除该租赁合同,由反诉被告退回反诉原告已交的租金49942元。三、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有关河西××××段平台(上游)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该平台属于2014年梧州市西江汊河桥角嘴岸坡整治景观提升工程1期施工范围内,双方签订该平台租赁合同时,该平台尚未竣工,至2018年3月才竣工验收,但在2018年4月,该平台又出现险情,梧州市水利局将其围起来并于2018年4月底进行加固施工,直至2019年初才完成施工,反诉原告根本没能使用,因此要求确认该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反诉原告无需向反诉被告支付承租该平台的租金,并解除此合同,由反诉被告退回反诉原告已交的保证金5000元。
反诉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对反诉原告梁思远的反诉辩称,反诉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理由如下: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2018年2月6日共签订三份《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合同已实际履行,但反诉原告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反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反诉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及相应的违约金事实理由清楚,证据充分。二、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内容为梁思远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河西××××号铺合同、3-5号铺合同、堤后平台(上游)合同,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堤防不能再经营本人所从事的行业或堤铺工程施工,本人承诺无条件退回铺面给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三、梧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文件《西堤路防洪堤堤防铺位拆除工作布置会议纪要》内容提出,西堤路防洪堤堤防铺位从2018年4月5日起不再签订新的出租合同,装修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河西××××号铺合同、3-5号铺合同、堤后平台(上游)合同的时间在2018年4月5日以前,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反诉原告的经营损失是其经营风险,应当自行承担,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反诉原告的承诺,合同提前解除的原因属于政府行为,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正式出具《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给反诉被告,要求反诉被告从即日起将河西防洪堤铺位交回给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所以反诉被告对河西防洪堤铺位的使用权应该至2019年3月28日止,反诉原告提出返还租金等诉请毫无依据。五、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堤后平台(上游)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签订后生效,不以支付租金为生效条件,至于如何使用租赁物是反诉原告的问题,反诉原告不可能将不支付租金自我合理化,且反诉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已由拆除征收单位向反诉原告返还,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再次退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六、商铺门前打桩影响商铺收入是政府部门的行为,与反诉被告无关。反诉被告已向多个部门书面请示要求拆除通道阻拦桩,相关部门也作了回复,事后通道阻拦桩已全部拆除,商户也恢复了正常经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对本诉和反诉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欠租情况表,证明梁思远的欠租情况;
2.梁思远缴付租金、水电费的银行回单,证明梁思远关于河西××××段3-22号商铺租金、水电费的缴付情况,梁思远还有部分租金及水电费未缴清;
3.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催缴通知单,证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向梁思远催缴的情况;
4.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保证金交付底单,证明梁思远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保证金;
5.河西防洪堤水利局至汊河××商铺搬迁费用签领表,证明梁思远已领取搬迁费用并领回了保证金60000元;
6.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证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具有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的出租资格;
7.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函,证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具有对防洪堤上游平台的管理使用资格;
8.2016年5月11日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签订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证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对河西××××号铺的租赁关系;
9.2018年2月6日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签订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证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对河西××××号铺、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的租赁关系;
10.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证明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收回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对于河西防洪堤铺位的使用权;
11.关于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范围限期搬迁公告,证明政府部门对防洪堤商铺承租户出具了限期搬迁腾空的公告;
12.《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转发签收表,证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将《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复印分发给了每个承租户;
13.催缴通知,证明梁思远还在使用商铺而未缴付的水电费;
14.承诺书,证明梁思远承诺如因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堤防不能再经营无条件退回铺面给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
15.关于请求拆除西堤路段铺面前近日新立防汛通道阻拦柱的请示、关于《关于请求拆除西堤路段铺面前近日新立防汛通道阻拦柱的请示》的回复、关于请求拆除西堤路沿线人行道新设置隔离桩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明防汛通道阻拦柱的设立是政府行为,而非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所为,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发函积极为商家寻求解决办法。
被告(反诉原告)梁思远对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中未交水电费的金额无异议;对河西××××段3-22号铺2019年1月-3月的租金有异议,梁思远不应该支付该项费用;对堤后平台的租金33540元也有异议,该平台一直由水利局围蔽整修,梁思远没有得使用过。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梁思远是拖欠了部分水电费,但不需要支付租金。对证据3中已经缴清的费用和尚欠的水电费金额无异议,但是梁思远不需要交纳河西××××号铺2019年1月-3月租金。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无异议,但该部分保证金是搬迁办退回的,不是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退回的,由此可证实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没有退回已收取的河西××××段11-22号铺、堤后平台的保证金,只退了河西××××段11-22号铺的保证金10000元。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从该租赁合同可以看出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在承租防洪堤路段后再转租给梁思远,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就令梁思远不能经营,所以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梧州市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争议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证据7中,由法院认定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对堤后平台的使用资格,但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是否有使用资格与梁思远是否可以使用没有关联,堤后平台一直处在下沉状态,一直在修复。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租赁合同是格式合同,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所有的防洪堤商家签约时都是使用这份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只约定了如果因国家产业调整变化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根本没有保障承租户的权益,格式合同所约定的条款都是免除原告义务、排除承租户主要权利的,是无效的。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在2018年2月签订河西××××号铺的租赁合同,梁思远打算过年后装修,但听说水利局准备拆防洪堤,于是问了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但该人否认了拆迁的事情,但梁思远还是不敢装修。2018年3月至2019年,梁思远一直未使用过3-5号铺,原因是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明知道3-5号铺不能出租但还是对梁思远说可以正常使用,过错方是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堤后平台一直处在下沉和修复状态,虽然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签订了租赁合同,但也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梁思远不应支付租金和押金。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收回铺位是梧州市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事情,应该由两者解决纠纷,与梁思远无关。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认定,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公告是2019年3月30日张贴的,却要求租户在2019年4月15日和5月15日前搬迁腾空,搬离时间仅有半个月,政府没有考虑到商家搬迁商铺花费的人力物力。从该公告可以看出,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一直和水利局、城市管理监督局、自然资源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个部门打交道,知道商铺需要搬迁但一直没有告知梁思远,造成梁思远损失扩大。证据12的签收表是梁思远于2019年4月4日签字的,但函却要求梁思远在2019年5月搬离,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刻意敷衍租户,应由其承担造成梁思远损失扩大的责任。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梁思远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承诺书是格式合同,所有承租防洪堤商铺的租户都必须签订,该承诺书不是梁思远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第四十条规定,应属无效。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是基于当时道路已被凿烂的情况才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涉,没有告知租户需要另找地方承租或者搬迁,其在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也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正因为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隐瞒事实,导致承租户的损失扩大了,待四部门要求搬迁时,梁思远已经失去了有利的机会。
被告(反诉原告)梁思远对本诉和反诉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承诺书,证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给所有租户的租赁合同和承诺书都是格式合同,约定排除了承租户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
2.2016年5月11日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签订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证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合同未到期,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照片、会议记录,证明因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不告知实情,梁思远商铺的出入路口被阻拦,经营受阻;
4.关于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范围限期搬迁公告、告知书;
5.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
证据4-5证明梁思远所在商铺面临要搬迁时,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不作为,致使梁思远损失扩大。
6.梧州市水利局关于河西防洪堤达标加固工程涉及拆除堤防商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得知防洪堤要加固及拆除的情况下不告知实情,致使梁思远损失惨重;
7.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及整体租赁招商引资合同,证明梁思远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商铺进行了装修,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现无法履行合同,应赔偿梁思远的投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梁思远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承诺书是梁思远本人自愿签订的,属于单方承诺,并不是梁思远所称的格式合同。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强迫梁思远签署,如果梁思远认为租赁合同和承诺书不合理完全可以选择不承租。涉案商铺是防洪堤商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政府部门认为不能继续作为商铺经营,肯定要求收回,梁思远在签订租赁合同和承诺书时是清楚明确知道该情况的。至于另外两份承诺书,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租赁合同因政府征收而终止,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以及承诺书也明确在政府征收的情况下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双方是互不承担责任的。对证据3中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是否履行无关。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这只是租户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协商的过程,与租赁合同是否真实履行无关。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这些证据无法证实梁思远所称的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不作为,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将搬迁公告和告知书及时告知梁思远,履行了告知义务。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会议记录里面提到西堤路防洪堤商铺需要拆除,但未确定具体的拆除时间,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也无法确定在什么时候拆除,而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之间的合同全是在2018年4月5日前签订的,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也按照水利局的会议纪要要求从2018年4月5日起不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梁思远称损失惨重没有证据支持。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这些合同是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和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无关,梁思远应当按照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来履行。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梧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关于河西堤(桩号2+818~2+900段)平台除险及台风损毁设施修复工程有限问题的情况报告、照片及梧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工程完工验收意见书。
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情况报告更加说明河西堤桩号(2+818~2+900)段平台除险及修复工程是梧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的政府行为,2018年7月16日已经张贴公告,到2018年12月17日才开工,租户完全有时间了解和知道堤后平台需要设置堤桩,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多次为了租户的利益向政府打报告要求拆除,所以这些堤桩的设置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无关,不影响租户缴纳租金。
被告(反诉原告)梁思远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通过情况报告可知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出租给梁思远的堤后平台由始至终都是不能使用的,至于是政府行为还是其他原因所致,梁思远不追究,因为这是梧州市水利局、梧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和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签订的关于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至于这个租赁合同属于无效还是解除,由法院认定。梁思远不应支付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的租金。梁思远对于这个平台已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缴纳5000元的保证金,现要求退回。
本院查明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各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各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综合评判,根据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纳取舍。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开庭审理查明的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4月15日,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政府(甲方)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及整体租赁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河西防洪堤、富民防洪堤和河东防洪堤桂江段(附图范围)防洪堤铺位外墙整体装饰工程的投资和施工由甲方以招商引资方式专门设定隶属蝶山区的乙方公司负责出资完成;当乙方的投资到位和防洪堤铺位装饰施工达到一定条件时,甲方将河西防洪堤、富民防洪堤和河东防洪堤桂江段(附图范围)及附属范围全部租赁给乙方,由乙方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统一开发经营,并以经营收益逐步收回其投资;为便于实际操作,有关防洪堤铺位的租赁合同,由乙方与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具体签订。
2005年4月19日,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由出租方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河西防洪堤、富民防洪堤和河东防洪堤桂江段(附图红线范围内)的防洪堤铺位及附属范围(不包括出租方的17间工作用房和已给市内有关部门的办公用房,工作用房详见附图蓝线范围)给承租方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地,租赁铺位面积约6100平方米(以附图红线范围为准),实行包干方式计算租金,租赁期共20年,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为止。2.承租方开发经营铺位时,可以将铺位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但应将出租情况报出租方备案,因转租或分租出现的第三方的责任、义务、合约关系,均由承租方统一对出租方负责。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在遵守防洪堤使用要求和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拥有承租范围防洪堤铺位及其相应堤面和堤坝空间的整体自主经营权利,对所承租的铺位和相应附属范围,有权对外转租或分租以及广告经营权,但承租方在利用堤面、堤坝空间进行经营时,经营方案须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4.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毁约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应形成书面合同。
2006年11月7日,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函》,该函主要载明:经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协商,在双方2005年4月19日签订的《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松脂厂路口堤防平台、原水运砂场处平台、原防洪砂场处平台”等三处交由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统一使用管理。
2016年5月1日,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签订《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梁思远承租位于河西××××号铺,铺位间数为17间,租赁期共八年,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出租商铺交付梁思远使用,至2024年4月30日收回。2.梁思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商铺:有擅自将租赁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拖欠租金及水、电费累计超过10日;不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和品牌进行经营的;不遵守顺众公司的有关商铺管理规定的。3.租金支付按“先交租后使用”原则,梁思远于每月10日前交付当月的租赁费用和上月的水电费用,签订合同时须先缴交当月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租金实行月缴制,第一年(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租金为17903元,第二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金为18413元,第三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租金为18923元,此后的每个租赁年度的月租金以上年租金每月提升30元的幅度递增。4.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50000元,租赁期限届满,在梁思远已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交还租赁物等合同约定的责任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5.租赁期间的水、电、物管费等费用由梁思远承担,应于每月10日前按每月抄表数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交纳上月费用,水、电费包括总表与分表的损耗分摊。6.由于防洪堤商铺构造的特殊性,梁思远必须严格遵守防洪堤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在商铺临江挡水墙和地面打钉、拆改、凿孔,以及其他危及防洪堤堤身的安全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7.梁思远逾期交付租金和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的,除应如数补交外,每逾期1日应支付所欠交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构成解除合同的,仍应按合同第二条执行,且梁思远无权请求返还租赁保证金。8.免责条件:租赁铺位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梁思远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无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顺众公司商铺管理规定》《河西防洪堤商铺经营场地登记表》等均属合同的有效附件。同日,梁思远签订一份《承诺书》,载明其与顺众公司签订河西××××号铺合同,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堤防不能再经营其所从事的行业或堤铺工程施工,其承诺无条件退回铺面给顺众公司。梁思远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交纳了河西××××段11-22号商铺的租赁保证金14400元。
2018年2月6日,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签订了两份《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约定由梁思远承租位于河西防洪堤××商铺及××防洪堤××段堤后平台(上游)。其中关于河西××××号商铺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梁思远承租位于河西××××号铺,铺位间数为3间,租赁期共一年零六个月,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出租商铺交付梁思远使用,至2019年3月6日收回。2.租金支付按“先交租后使用”原则,梁思远于每月10日前交付当月的租赁费用和上月的水电费用,签订合同时须先缴交当月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租金实行月缴制,第一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为3619元,第二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租金为3619元。3.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10000元。另一份关于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梁思远承租位于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租赁期共一年零六个月,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出租商铺交付梁思远使用,至2019年3月6日收回。2.租金支付按“先交租后使用”原则,梁思远于每月10日前交付当月的租赁费用和上月的水电费用,签订合同时须先缴交当月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租金实行月缴制,第一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为2843元,第二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租金为2843元。3.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5000元。上述两份《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其余条款和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于2016年5月1日签订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条款约定一致。同时,梁思远签订了一份《承诺书》,载明其与顺众公司签订河西××××号铺、堤后平台(上游)合同,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堤防不能再经营其所从事的行业或堤铺工程施工,其承诺无条件退回铺面给顺众公司。2018年2月14日,梁思远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交纳了河西××××号商铺的租赁保证金10000元和堤后平台(上游)的租赁保证金5000元。
签订上述合同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将案涉商铺交付梁思远使用。梁思××防洪堤××号商铺2019年1月至3月的租金56769元,欠付商铺2018年3月的水电费187.40元,2018年10月的水电费5480.35元,2018年11月的水电费5085.30元,2018年12月的水电费620.29元,2019年1月的水电费3519.60元,2019年2月的水电费4158.11元,2019年3月的水电费2999.55元,以上共欠水电费22050.60元。
为实施河西堤(桩号2+818~2+900段)平台除险及台风损毁设施修复工程,2018年7月16日,梧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对包括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在内的河西防洪堤实施场地围挡,并在施工现场张贴施工公告。该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对河西堤(桩号2+818~2+900段)平台外倾进行卸荷减负处理。因项目设计变更,该工程于2018年12月17日开工,直至2019年1月28日完工,2019年1月29日进行验收后拆除施工围挡。实际上,梁思远一直未能使用合同约定由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出租的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也未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该平台的租金。
2017年起,梧州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完善城市防洪体系建设,需拆除西江叉河桥至角嘴段堤防铺位。2018年4月4日,梧州市水利局召集梧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有关人员开会,研究防洪堤商铺拆除的有关工作。会议要求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从2018年4月5日起不再签订新的堤铺出租合同,同时由其负责联系堤防商铺承租经营户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有关租户的利益诉求,形成书面意见汇总交梧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2019年3月28日,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要求收回《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即日起将河西防洪堤铺位交回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3月30日,梧州市水利局、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范围限期搬迁公告》告知:“为了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巩固、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提升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城市防洪风险管理,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实施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为保障河岸堤防安全,确保该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现限定从国龙酒店对出西堤路至西江叉河桥路段防洪堤商铺业主(承租户)在2019年4月15日前搬迁腾空,限定从鸳江春泛(桂江一桥底)至国龙酒店对出西堤路段防洪堤商铺业主(承租户)在2019年5月15日前搬迁腾空,逾期不搬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4月4日,梁思远签领了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分发的《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复印件一份。4月12日,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河西防洪堤商铺的承租户发出告知书,说明其已于2019年3月28日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商铺使用权,要求承租户配合搬迁。后梁思远收到搬迁办退回的租赁保证金60000元。
由于西堤路人行道和西堤公园部分路段未设置隔离设施,且原有的隔离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导致一些轿车及大型车辆驶上人行道和西堤公园内停放,直接影响行人通行,损坏市政设施,对市民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和梧州市水利局在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对西堤路沿线人行道设置隔离桩,修复破损的隔离设施。2018年11月12日,相关租户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在商铺出入口通道设置隔离桩影响其装卸货物、禁止在西堤路停车影响其经营等问题,提出拆除隔离桩的请求,同时提出希望政府部门给出准确的拆迁时间和补偿方案的意见。11月13日,防洪堤铺位租户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开会协商。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向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和梧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反映了设置隔离桩的问题,上述单位均作出了复函回复。
审理期间,被告(反诉原告)梁思远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司法评估申请,要求对其经营的位于梧州市长洲区的梧州桂平粥旺饮食店的装修残值进行评估。在司法评估期间,被告(反诉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述司法评估申请,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案的评估委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政府签订《防洪堤铺位外墙装饰及整体租赁招商引资合同》以及与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梧州市河西、富民和河东桂江段防洪堤堤防铺位租赁合同》《函》,取得案涉河西××××号、6-22号商铺、堤后平台(上游)的承租权,在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转租的情况下与梁思远签订三份《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和两份《承诺书》(以下简称防洪堤商铺转租合同和承诺书)。防洪堤商铺转租合同和承诺书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均应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内,因政府政策原因,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提前终止其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的河西防洪堤铺位租赁关系并收回相关铺位的使用权。防洪堤商铺转租合同约定“如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无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承诺书约定“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堤防不能再经营本人所从事的行业或堤铺工程施工,本人承诺无条件退回铺面给顺众公司”,政府现实施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上述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政府相关部门于2019年3月30日发出《关于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范围限期搬迁公告》,梁思远于2019年4月4日签领了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分发的《关于收回河西防洪堤铺位使用权的函》,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梁思远表达了其要收回出租的防洪堤商铺的意思表示,故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签订的三份《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4月4日解除。梁思远反诉要求解除其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6-22号商铺的《梧州市河西防洪堤商业铺位租赁合同》,已无必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梁思××防洪堤××号商铺租金和水电费的问题。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已交付商铺供梁思远使用,梁思远有义务支付使用商铺期间产生的租金和水电费。双方于2019年4月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梁思远应当支付在此之前的租金和水电费。梁思远欠付2019年1月至3月的租金56769元,欠付2018年3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的水电费22050.60元,应当支付给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故对梧州市商铺的租金和水电费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梁思远反诉主张其无需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12月租金,本院认为,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已将河西××××号商铺交付梁思远使用,梁思远在租赁期内享受了对租赁物使用和收益的利益,理应向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梁思远在签订防洪堤商铺转租合同和承诺书时明知其承租的防洪堤商铺具有的特殊性,应考虑到在经营期间有可能受到政府部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防洪堤以及沿线堤段管理的限制,其不能以政府部门行使职权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件来抗辩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租金的诉请。故梁思远反诉要求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退回其已支付的河西××××号商铺2018年4月至12月的租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关于河西××××号商铺的防洪堤商铺转租合同约定,梁思远应于每月10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和上个月的水电费,逾期交付的,除应如数补交外,每逾期1日应支付所欠交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梁思远逾期支付租金和水电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诉请梁思远从2018年4月11日起计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梁思远对违约金提出抗辩,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因梁思远欠付租金和水电费而受到的损失系所欠费用产生的利息,据此计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将违约金调整为以欠付租金和水电费为基数,按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梁思远欠付租金和水电费的违约金为2065.74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违约金以78819.60元(欠付租金56769元,水电费22050.60元,合计7881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梁思远付清所欠租金和水电费之日止。
对于河西××××号商铺的租赁问题,梁思远提出意见称因水利局的会议纪要要求从2018年4月起不得再出租防洪堤商铺,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未告知梁思远商铺要拆迁的事实,还一直收取租金,梁思远实际上并未使用该商铺,合同是不能履行的,并要求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退回其已支付的租金。本院认为,在2018年4月4日梧州市水利局提出不再签订新的堤铺出租合同要求之前,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已与梁思远签订了河西××××号商铺的租赁合同,并已将3-5号商铺交付梁思远使用,该合同租赁期间并未发生商铺拆迁的行为,没有影响梁思远对商铺的合法使用。至于梁思远是否实际使用商铺并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故梁思远提出要求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退回其已交租金49942元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的租赁问题,虽然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该平台实际上因出现外倾等情况,长期由梧州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围蔽进行除险及台风损毁设施修复工程,直至2019年1月28日才完工验收并拆除施工围挡。由此可见,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瑕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规定,构成了违约,且该平台的除险及修复工程占据了大部分的合同租赁期限,严重影响了梁思远按照合同约定对该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租赁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梁思远支付堤后平台(上游)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租金3354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梁思远提出确认其无需支付承租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租金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梁思远反诉要求退回5000元租赁保证金的问题,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双方均对梁思远交纳了案涉三份防洪堤商铺转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共29400元无异议,梁思远已收到搬迁办退回的租赁保证金60000元,其再要求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退回保证金,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梁思远反诉要求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河西××××号商铺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的经营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上述商铺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是因政府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实施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所致,属于约定解除合同事由的发生,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违约行为。梁思远主张的经营可得利益损失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梁思远要求梧州市商铺装修残值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本案中,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思远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政府实施河西防洪堤提升达标加固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终止,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所致,商铺的装修残值应由梁思远与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公平原则共同分担。因梁思远未举证证明该商铺在剩余租赁期内存在装修残值损失,故对其提出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梁思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河西××××号商铺2019年1月至3月的租金共56769元;
被告梁思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的水电费22050.60元;
被告梁思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2065.74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违约金以7881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梁思远付清所欠租金和水电费之日止);
四、反诉原告梁思远无需向反诉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承租河西××××段堤后平台(上游)的租金;
五、驳回原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梁思远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由原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64元,被告梁思远负担17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06元,减半收取计4103元,由反诉原告梁思远负担3803元,反诉被告梧州市顺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