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学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龙山区太行路*号。 被告:林州市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太行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学增与被告林州市百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学增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学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70元,由原告张学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