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城关新建路社区05鑫港小区B3-S7、S8、S9、S10、S11。
法定代表人:刘铁松,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欣,女,系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毛海生。
被申请人:承德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与被申请人毛海生、承德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冀0824民初17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毛海生、承德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3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和冻结财产总额以330,000.00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于2021年6月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毛海生、承德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3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