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和集贤路交口一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4566875L。
法定代表人:方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尔玉,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干永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干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