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和集贤路交口一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4566875L。

法定代表人:方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尔玉,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干永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干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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