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海鹏,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执行人韦月高,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海鹏与被执行人韦月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138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目前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提请院长审批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农于宁 审 判 员 罗宝龙 审 判 员 陈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 龙 书 记 员 黄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