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宝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燕(韩宝泉儿子),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英(韩宝泉妻子),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韩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宝泉与被告韩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宝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燕、李俊英,被告韩宝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宝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韩宝国支付拖欠的工资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韩宝国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韩宝泉跟随韩宝国分别在小营、东营干活,干完活后韩宝国未支付工资,为韩宝泉出具一张欠条,证实欠韩宝泉工资19000元。经多次催要,韩宝国2021年1月份支付3000元,剩余16000元至今未支付。
韩宝国承认韩宝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韩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韩宝泉劳务费16000元;
二、驳回韩宝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韩宝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