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童科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童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4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文书载明:被告童科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499052元、利息1698.24元、逾期罚息1877.58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等,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2021年10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童科芳暂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7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童科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2021年2月,本院向被执行人童科芳邮寄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童科芳一直未申报个人财产情况。2021年10月,本院向被执行人童科芳住所地所在社区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4、本院依申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童科芳名下房屋。2021年9月14日,买受人以723657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本院已将案款610597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1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866079.9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55482.9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4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