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暂住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任某,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暂住地江苏省南通市。

被执行人:范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某、任某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苏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根据生效判决第二项,被告人范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任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259.09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某于××××年××月××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范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根据不动产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证明等信息反馈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范某银行存款2385.77元,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另,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分别发出委托调查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除扣划的范某2385.77元遗产(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范某于××××年××月××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范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除本院扣划的2385.77元遗产(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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