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宏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一中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威,该公司职工。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美好时光超市,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富强小区****。
经营者:李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胜(李晓玲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富强小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宏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美好时光超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宏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宏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白山市江源区宏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白山市江源区宏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修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兆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