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新民,男性,1963年11月01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朱淑芳,女性,1961年03月10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国永,男性,1967年08月06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凯旋,男性,1990年07月09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程新民、朱淑芳与王国永、王凯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永、王凯旋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