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理市中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太邑乡江西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134693861。
法定代表人:刘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一〇队,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苍山东路5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2546904D。
法定代表人:刘明勇。
审理经过
原告大理市中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一〇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大理市中川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大理市中川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