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方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朱国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方方与被执行人朱国榕离婚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1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122执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