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佳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竟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佳伦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伦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佳伦曾一并起诉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后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佳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后原被告还款借款行为,截止2018年6月29日,尚欠20万元未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被告张涛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涛为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向原告王佳伦借款40万元,张涛作为担保人,后日照市兆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了该笔款项。后张涛向王佳伦借款20万元,王佳伦于2018年6月29日向王涛账户转账20万元,该笔款项王涛收到后,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涛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王佳伦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涛向王佳伦借款尚欠2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举证和答辩权利,本院对原告陈述等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酌定自原告本案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佳伦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佳伦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治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贵斌 书 记 员 韩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