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来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陈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朱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来宽与被告陈玉成、朱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来宽、被告陈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秀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来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玉成、朱秀云赔偿车辆维修费14032元、租车费9600元、评估费600元;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陈玉成、朱秀云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日10时9分许,陈玉成醉酒驾驶鲁K0××××号小型轿车沿文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左拐掉头至文登区和馨里小区北侧,小型轿车左前角与沿文山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来宽驾驶的鲁K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玉成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被查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玉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来宽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据此,李来宽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玉成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但李来宽主张的维修费过高,不同意赔偿评估费及租车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鲁K0××××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朱秀云。陈玉成称朱秀云系其妻妹,车辆系其借用。

2021年2月1日10时9分许,陈玉成醉酒驾驶鲁K0××××号小型轿车沿文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左拐掉头至文登区和馨里小区北侧,小型轿车左前角与沿文山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来宽驾驶的鲁K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玉成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被查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玉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来宽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鲁KH××××号小型普通客车因本次事故受损,经威海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车撞损修复费用为13972元。李来宽于2021年3月18日将车辆送至威海安吉金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至2021年3月31日维修完毕,并向该公司支付维修费14032元。

陈玉成称李来宽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K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且陈玉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责,故该车的维修费用应由陈玉成负担,但具体的维修价格应以评估结论为准,超出部分由李来宽自行负担。

李来宽称,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一直未果,故车辆一直未进行维修;后因多次协商不成,遂于2021年3月18日将车辆送修。事故发生后,因工作及生活需要,李来宽至威海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凯美瑞轿车一辆,月租金4800元,租赁期限2个月,李来宽为此支出租赁费9600元。

本院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来宽的车辆因事故受损,其租用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而产生租赁费应属合理损失,且李来宽已提供证据证实车辆租赁情况及租赁费支付情况,故对其主张的租赁费,本院应予支持;但本次事故发生在2021年2月1日,李来宽直至同年3月18日才将车辆送去维修并因此产生大量的替代性车辆租赁费,故对其主张的两个月的租赁费,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车辆维修时间(15天)、替代性车辆租金支付形式(按月支付)及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所需时间等因素,本院酌定由陈玉成赔偿李来宽一个月的租金即4800元为宜。

本院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玉成自述其借用朱秀云的车辆,且无证据显示朱秀云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李来宽主张要求朱秀云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陈玉成赔偿李来宽车辆维修费13972元、租赁费4800元、评估费600元,合计193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中国建设银行李来宽名下账号为6214××××7008的账户内;

二、驳回李来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李来宽负担41元,陈玉成负担1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