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男,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负责人:周敏,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宇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龚佩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陈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宇舟、龚佩莲、陈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因被执行人安宇舟、龚佩莲、陈静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宇舟、龚佩莲、陈静价值83063.98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宇舟、龚佩莲、陈静价值83063.98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志谋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