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团风县明丰米业有限公司,住团风县回龙山镇独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0569655T。
法定代表人:罗国明,总经理。
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住团风县马曹庙镇马曹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090587369Q。
法定代表人:孙孟喜,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团风县明丰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团风县明丰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团风县明丰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团风县明丰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团风县明丰米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