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红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红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新犯开设赌场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红新与张某(已判刑)达成口头协议,在被告人陈红新经营的“清雅茶庄”内放置张某购买的“水果老虎机”,被告人陈红新负责该“水果老虎机”的日常管理,张某每月给被告人陈红新300元报酬。放置“水果老虎机”期间,张某共赢利57960元,共计向被告人陈红新支付报酬4800元。经鉴定,该“水果老虎机”具有赌博功能。
案发后,陈红新退清了违法所得4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红新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场地,参与赌博机管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红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新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有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红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人陈红新非法所得4800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