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宜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委托代理人:勾凤杰,阿鲁科尔沁旗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814923680D。 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汉林路中医院对过。 法定代表人:杨冉冉,系公司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宜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阿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宜琢的委托代理人勾凤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阿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意外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3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出资为具有本旗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投保了老年人意外险。原告父亲黄祖全符合条件,旗政府在被告保险公司为黄祖全投保了老年人意外险。2020年6月6日,黄祖全驾驶农用四轮车农耕时,农用四轮车翻车砸中其头部,导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请求在老年人意外险限额内予以理赔,但遭到被告拒绝。

被告辩称

被告人保财产阿旗支公司辩称:本案原告起诉的涉案保险合同系答辩人与阿鲁科尔沁旗民政局签订的团体中老年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被保险人是全旗符合年龄的终老年人,人数为37113人,本案原告是其中被保险人之一,本案意外身故每人保险金额是20000元,适用的保险条款是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此通过阿鲁科尔沁旗民政局与答辩人签订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以及双方签订了中老年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在投保单中约定适用的保险条款的保障内容等等此前经过投保人也就是阿鲁科尔沁旗民政局与答辩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了解,在阿鲁科尔沁旗民政局充分了解保险内容下签订了保险合同。本案原告的请求被保险人黄祖全在事故发生时无有效驾驶证和车辆无年检手续,故依据保险中老年意外伤害条款第2.2.2-4就无有效驾驶证和无有效行驶证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意外身故,故此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举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举的死亡证明,被告提举异议称是复印件,我方需要核对原件。虽然原告未能提举证明的原件,但结合原告提举的注销户口证明亦能客观证明被保险人黄祖全的死亡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举的黄祖全的驾驶证复印件,被告提出异议称对驾驶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不能证实黄祖全有驾驶资格,该驾驶证2020年5月8日到期,事故发生2020年6月6日,驾驶证已经失效,但黄祖全的驾驶证虽未及时审验,但不代表黄祖全不具有驾驶能力,原告提举的驾驶证能够证明黄祖全具有驾驶出事车辆的资格,故对本项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举的团体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单、阿鲁科尔沁旗民政局公告、村委会证明、火化证、注销户口证明、放弃继承声明书,被告未提出异议,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举的投保单、保险协议、保险单抄件,原告称对保险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保险协议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没有向保险受益人进行说明,保险协议与阿鲁科尔沁旗民政局的公告不一致。在本案中,涉案保险合同的双方为阿鲁科尔沁旗民政局与被告,被保险人为黄祖全等符合条件的老年群体,作为社会福利性的受众以及出于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的信任,被保险人群不必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知晓,被告也未能提举其对被保险人群进行了条款告知义务等的证据,则本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实际意欲证明的内容。但因投保单、保险协议、保险单抄件均属于客观存在,能够证明投保及承保事实,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举的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原告对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2.2-4的排除意外伤害的合法性有异议,称驾驶证超期是行政管理规范,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不应以此来排除意外伤害的文意解释和目的解释,不应成为拒赔的理由。本案中原告提举的驾驶证能够证明黄祖全具有驾驶出事车辆的资格,说明黄祖全具有驾驶涉案车辆的能力,驾驶证未能及时审验并非拒绝理赔的理由,故不能证明被告意欲证明的内容,但该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客观存在,能够说明保险事实,故对本项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祖全生于****年**月**日。2020年6月6日,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保安村村民黄祖全,在新民乡保安村南梁外耕地驾驶农用车农耕时农用四轮车翻车砸中其头部,致使其死亡。阿鲁科尔沁旗民政局为1959年6月30日之前的出生的年满60岁的老年人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止。并通过公告形式说明了保险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理赔程序等。黄祖全的父亲黄显贵,母亲任凤芸已经先于黄祖全死亡,现黄祖全的近亲属有配偶陈秀荣,长子黄宜琢,长女黄宜欣,在无其他近亲属。2020年8月19日,陈秀荣和黄宜欣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了涉案保险金的继承权利。黄祖全的驾驶证号为150421195706083012,准驾机型为G,拥有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中, 阿鲁科尔沁旗民政局与被告人保财险阿旗支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具有赤峰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959年6月30日前出生),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0000元。死者黄祖全出生于****年**月**日,系内蒙古赤峰市××旗民,于****年**月**日出生意外事故死亡,符合被告人保财险阿旗支公司的承保期间及承包范围。涉案保险合同因面向公众,未指定保险受益人,死者黄祖全的父母已先于黄祖全死亡,黄祖全的配偶陈秀荣,女儿黄宜欣亦放弃对涉案保险金的继承权,则黄祖全之子黄宜琢即原告对上述涉案保险金具有继承权,原告黄宜琢的主体资格适格。故原告黄宜琢要求被告人保财险阿旗支公司进行赔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财险阿旗支公司辩称黄祖全在事故发生时无有效驾驶证和车辆无年检手续,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意外身故。在本案中,黄祖全的驾驶证未及时审验,并不代表其不具有驾驶能力,原告黄宜琢提举的黄祖全驾驶证复印件能够证明黄祖全具有驾驶涉案车辆的资格,驾驶证是否及时审验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非法律是否免责理赔责任的必然条件。且被告人保财险阿旗支公司亦未能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被保险人群体进行过有效告知,故对被告人保财险阿旗支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黄宜琢其父黄祖全的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旗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 志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伊 博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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